江苏省省级机关实验幼儿园采购管理制度

来源: 发布日期:2021-10-11 18:27:30 阅读: 5156

江苏省省级机关实验幼儿园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园采购管理,规范幼儿园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工程、货物及服务项目采购管理办法》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园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采购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采购管理包括: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本制度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的新建、改建、扩建及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以及网络化、绿化、节能等工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审计等服务。本制度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各类的物品,包括教育教学材料、幼儿玩具、幼儿学习生活用品、电教设备、课桌椅、电子产品、日用消费品等。本制度所称服务是指:除工程和货物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比如幼儿园的零星维修、其他社会化服务等。

第三条 幼儿园党支部对采购项目履行监督职责,在采购需求的确定、评标办法制定及合同履行等环节进行适时的监督。

 

第二章 采购管理原则

第四条 幼儿园采购行为严格按照招投标法、政府采购和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着加强幼儿园采购管理工作,使采购决策、质量检验等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采购过程实行三审一合即采购申请审核、价格审核、合同及票据审核和采购质量验收合格的控制原则。

 

第三章 采购标准及分类

第六条 根据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印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工程、货物及服务项目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幼儿园采购由政府采购和自主采购相结合。

第七条 限额以内的项目,由园领导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实施。5万元及以上项目立项,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局财务处备案;重大项目立项报局党组研究决定,需报主管部门的,经审批后按规定执行。

第八条 自行组织采购的协议供货项目,以及分散采购规模和标准以下,单个工程预算金额10万元、其他项目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的项目,提出意见报局会审或会签后实施。工程项目决算总额10万元以内的由幼儿园具备资质的、非本项目负责人进行审核并签章;10万元以上的由幼儿园初审后,送按规定选择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造价审计。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九条 采购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等。

第十条 协议供货项目及分散采购规模和标准以下,单个工程预算金额10万元、其他项目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的项目,需采用第九条范围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如会商)的,由园部提出书面采购方案,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五章 采购及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由申购人填写《物品申购单》写明申购部门、申购物品的名称、数量,部门领导、分管园长、园长签字审批;审批后《物品申购单》交采购相关经办人实行物资采购活动。

第十二条 幼儿园各部门所需物资用品零星采购属于政府采购类别的,通过政府采购指定的网上商城采购,对个别网上商城不能满足需求的,经园领导批准后可实行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采购,1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需签订相关合同。

第十三条 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采购定额5万元(含5万)以上的货物、工程及服务项目采购,经班子会研究,成立采购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可采取自行采购、邀请、会商、协议供货、公开招标,形成结论性意见,报局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投标供应商不少于3家方可开标。评标方法为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评分法。

第十五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含协议供货)的项目,应选择不少于3家供应商参加,在满足采购需求且质量和服务相同的情况下,最低价供应商成交;采用竞争性磋商的,应选择不少于3家供应商参加,采用综合评分法,最高评分的供应商成交。

第十六条 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须成立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须予以回避。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方式采购的,须成立谈判、磋商、询价小组,成员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

第十七条 根据《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局属单位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文件精神,纳入年度采购预算超过五万元项目,报局财务处备案;未纳入年度采购预算的超过五万元项目,报局领导批准同意后,向局财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 重大资产购置如购置汽车(年初部门预算中有明确、具体购置计划的除外)需报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重大合同订立,应在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报局备案。本制度的重大合同是指2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工程项目采购和合同签订。

 

第六章 合同签订及履行

第二十条 自行采购项目的中标候选人确定后,由园部确认并按规定进行中标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或者投诉,发出中标通知书,30日内按照局相关规定签订合同,合同条款应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内容订立。

第二十一条 采购总价在1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签订项目合同时,须签订廉政合同。两个合同均由园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承担合同约定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采购物资的验收:金额1万元以上的采购验收须两人同行参考,验收时必须由相关的第三人查验,签字验收合格。

第二十三条 采购项目款项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付款时按规定须向账务部门提供采购项目审批报告、采购中标文件、领导批准报告、采购合同、发票、第三方验收证明等资料。工程项目须进行结算审核,在付清全款前,应进行质保期履约情况验收。货物及服务项目付清全款前,应进行履约情况验收。

 

第七章 审计及责任

第二十四条 除日常消耗品、零散办公用品和供食堂使用的食品外,1万元以上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其年度经费预算安排是一个项目的,不得分散、分次采购。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结算金额10万元以上的,须送省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或局财务管理处会同直属机关党委待定的审计单位审核。工程项目结算金额10万元以下的,可由局主管部门审核。项目有变更的送审结算,须附项目变更审批手续。涉及安全或保密项目的结算审计,按照相关规定由局内审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违约的,应重新进行采购。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拒绝签订合同或转让中标项目、违反规定进行分包的,取消其中标资格,终止合同履行,并追究违约责任。投标单位发生以上不良行为,五年内不允许参加园部组织的采购活动,并报监督主管部门列为不良记录。

第二十七条 工程项目在结算审核前应留款项不得少于合同总金额的25%,所留款项不足以抵扣审计核减额的,由采购相关经办人负责追回,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工程项目在结算审核完成后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结付工程款项。

第二十八条 负责采购相关经办人员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项目采购活动,不得超预算安排采购项目,不得违规肢解采购项目,评审中不得有影响评委评标的言语或行为,不得要求中标人分包项目或在定标后随意变更采购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合同条款支付款项,不得规避监督和检查。

第八章

第二十九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不可抗力事件,或抢修、抢险等公共安全事件需实施紧急采购的,由园部提出采购方案,报局领导同意后,根据需要实施采购。

第三十条 国家和省主管部门有新的采购制度出台,则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采购管理制度自园管会研究决定后,颁布执行。并向局财务处、直属机关纪委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