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五”发展目标实施意见

来源: 发布日期:2015-05-11 16:24:27 阅读: 5969

    为贯彻《全国教育事业“九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规划》所确定的幼教事业发展目标 ,即“到2000年,全国学前三年幼儿毛入园(包括学前班)率达到45%以上,大中城市基本解决适龄幼儿入园问题,农村学前一年幼儿入园(班)率达到60%以上”,近日,国家教委制定了《全国幼儿教育事业“九五”发展目标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就“九五”期间我国幼教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具体目标、措施保障等提出基本要求。

    关于幼教发展的指导思想,《实施意见》指出:“九五”时期,我国将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面向二十一世纪的社会主义教育的基本框架。幼儿教育必须适应这一要求并奠定坚实基础。必须以邓小平关于“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思想为指导,继续贯彻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一起办园(班)的方针,多种形式地发展幼儿教育事业,为更多幼儿提供学前教育的机会。继续深入贯彻《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全面提高保教质量,促进幼儿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和谐的发展。

    关于幼教发展的具体目标,《实施意见》明确提出:──1996年已经基本“普九”及沿海经济发达的省(市)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班)率达到75%以上;其中大中城市应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农村积极发展学前二年或三年教育。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和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幼儿教师达到90%以上。──1998年基本“普九”和经济发展中等的省(市)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到55%;其中大中城市应基本满足适龄幼儿入园要求,农村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和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幼儿教师达到75%。──2000年基本“普九”和经济欠发达的省(区)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到35%左右;其中大中城市积极发展学前三年教育,农村巩固和发展学前一年教育。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和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幼儿教师达到60%以上。到2000年,全部在职园长(副园长)都应接受一次岗位培训,达到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要求,做到持证上岗。到2000年,所有幼儿园(班)都要达到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办园基本标准。省级示范性幼儿园应达到本省幼儿园总数的2%;农村绝大多数的乡(镇)应建立一所中心幼儿园,其中1/ 2达到省或地(市)规定的乡(镇)中心幼儿园的标准。逐步建立和健全幼儿园(学前班)评估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国家教委《学前班工作评估指导要点》的要求制订实施方案,分期分批地进行评估,争取到2000年使绝大多数学前班符合《要点》的要求。

    关于实现发展目标的措施,《实施意见》强调:各级政府应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幼儿教育的领导和管理,将幼儿教育工作纳入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每年抽时间专门研究和检查幼儿教育工作,使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及“普九”工作相适应。按照“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分工负责”的原则,在地方政府举办幼儿园的同时,仍应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街道居委会,农村乡、镇和村委会、公民个人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其形式可因地制宜、灵活多样,以满足家长的不同需求。各级政府应重视教育行政部门中幼儿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行政部门内应设有幼儿教育机构或配备专职干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增强主管意识,充分发挥主管作用,重大问题及时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各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密切合作。深化幼儿园办园体制的改革。应积极稳妥地进行幼儿园办园体制改革,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办园模式和内部管理机制,逐步推进幼儿教育社会化。目前,可在部分大中城市和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村试点;在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健全、社区服务体系尚不配套的地区,主办单位不能将幼儿园一步推向社会。

    需要强调的是,地方政府仍有责任办好教育部门举办的幼儿园,使其逐步成为当地的骨干和示范。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还应继续办好所属幼儿园,不得随意关、停、并、转。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保教质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引导广大幼儿教育工作者深入贯彻《幼儿园工作规程》,进一步转变观念,切实提高教师的保教技能,促进每一个幼儿在原有水平上得到发展。承担试点任务的省(市)应根据《幼儿园课程标准》(试行)要求,制定“课程纲要或细则”,以指导本地区幼儿园的教育活动。切实加强幼教师资队伍建设。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布的《教师资格条例》及配套规章,做好幼儿教师的资格过渡及认定工作。要根据农村幼儿教师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办法,保证农村幼儿教师的稳定。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在职教师的业务培训,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后,尚不具备幼儿园教师资格的教师,应采取措施限期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具备教师资格的应不断提高专业技能水平。要有计划地逐步地使大专以上学历占一定比例并注意培养和造就一批具有较高理论素养和实践经验丰富的幼儿教育专家。各级政府和主办单位要妥善解决幼儿教师的工资、教师职务评定、医疗和住房等问题。特别是农村幼儿教师要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其报酬可参照当地小学教师工资水平或按不低于当地人均收入的水平而定,并有所增长。工资必需及时兑现。农村幼儿教师参加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对成绩显著者要及时宣传、表彰。各地还应注意研究制定农村幼儿教师社会保障等有关政策,使其安心从教。继续拓宽幼儿教育经费渠道,加大投入力度。幼儿教育属非义务教育,发展这项事业应坚持政府拨款、主办单位和个人投入、幼儿家长缴费、社会广泛捐助和幼儿园自筹等多种渠道解决。各级政府应保证教育部门举办的幼儿园的经费开支,支持开展有关教学试验、评估、表彰、扶助贫困地区幼儿园等,以推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仍要积极扶持幼教事业和增加对幼儿园的投入。要大力提倡和鼓励社会各界和港、澳、台地区同胞以各种形式资助幼儿园。资助主要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家长送子女入园应当承当费用,其收费项目、标准和办法,应考虑幼儿教育成本、当地物价水平和群众能力。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