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机关实验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党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确保全园在法治的轨道上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办高质量的幼儿教育和幼儿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园始建于1949年原名苏南行政公署保育院。1953年建省时命名为江苏省省委幼儿园。1965年与江苏省人委幼儿园合并为江苏省省级机关幼儿园,隶属于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1986年江苏省省级机关幼儿园分为两家园所,本园命名为江苏省省级机关第二幼儿园。2002年与江苏省省委办公厅机关幼儿园合并组园,2003年实名为江苏省省级机关实验幼儿园。现为全日制为主要形式的机关单位幼儿园,主要招收2-6岁托幼儿。
第三条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秉承“成就孩子健康、快乐、自由、成长的灿烂童年”的办园宗旨,建构更加科学、合理、完善的幼儿园现代管理体制和规模,坚持“生态式教育课程”造就完整儿童的核心主张,用“爱、美、生命”的整体性教育精神,启迪幼儿的心灵,激发他们内在潜能,达成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的感性与理性的教育生态关系,让儿童获得全面的、富有个性的发展。
第四条 大力弘扬勇于实践、锐意进取、改革创新的精神,继承和发挥按章办事、无私奉献、团结奋进、求真务实的良好园风,营造积极主动、敢于尝试、独立自主、合作分享的学风。培养具有专业理论基础扎实、教育教学素质全面、创新创优能力强的教工队伍,扩大与国内外先进教育管理及教学实践的友好合作交流,争创全省、全国及国际一流的幼儿教育。
第五条 本园是一所对1.5-6岁的婴幼儿实施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机构。幼儿园实行全日制、半日制、小时制,设有托班、小班、中班、大班、国际混龄班、婴幼儿亲子班。主要招收省级机关公务员第二代适龄子女接受相应教育。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江苏省省级机关实验幼儿园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是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人员编制由省编制办公室依据事业单位性质核定,根据国家规定及幼儿园办学规模规定。
第七条 幼儿园园长、党支部书记、副园长由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党组和人事处经过考察任命。
第八条 幼儿园教育教学教科研等业务工作接受行政区域内的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指导和管理。
第九条 幼儿园办园经费由省财政厅统一差额拨款,实行独立核算。
第十条 幼儿园设园长1人,副园长4人,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是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园长的职权:
(一)团结领导全体教职工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完成上级下达的教育、教学和其他各项任务。
(二)全面制定和实施幼儿园工作计划,领导和组织全园教育教学、卫生保健、后勤财务、安全保卫工作,不断进行教育教学和管理改革,发挥实验示范作用。
(三)贯彻民主集中制,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对于园重大决策应听取各方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努力实现园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和法制化。
(四)加强教职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对教育教学、教科研及其工作中成绩优秀的教职工进行奖励。对于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工作中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教职工进行处理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五)依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政策和管理规定,从幼儿园实际出发,组织进行人事任免、聘用教职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绩效考核等工作,安排教职工的文化、业务进修,改善教职工的生活福利。
(六)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做好园貌园舍建设。在服从上级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决定幼儿园改造、修缮、基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和使用幼儿园经费,逐步实现教育教学,管理设施设备现代化。
(七)组织力量做好安全保卫和防火防盗工作,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和安全演习工作。
(八)为人师表,清正廉洁,认真接受群众监督、上级考核和审计。
第十一条 党支部职责:
(一)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战斗堡垒和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保证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二)参与园内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师资队伍建设、人事安排、经费管理以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的讨论、决策,保证和监督党的方针政策在幼儿园的贯彻执行,保证监督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
(三)加强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和离退教工的领导,发挥他们的组织作用。
(四)建立党、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协调,检查、督促各部门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二条 副园长对园长负责,协助园长分管相关工作,根据需要可下设职能部门(教学部、年级组、总务、会计、保健室)职能部门负责人对分管园长负责。
第十三条 园务管理委员会是幼儿园工作咨询和审议机构,在园长领导下工作。成员由园长、党支部书记、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工会主席、团支部书记和年级组长、后勤组长组成,园长任主任委员。定期召开会议,对幼儿园重要工作方案、幼儿园发展长远规划以及学年度工作、人员奖惩、财政预决算方案、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以及其他涉及全园的重要工作进行研究。向社会宣传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关系,为幼儿园发展和幼儿培养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幼儿园的基本形式。每三至五年一届,代表甴全园教职工选举产生。代表要经常参加搜集教职工对幼儿园工作的反映,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大会。根据有关法规行驶以下权利:
(一)听取园长工作报告、幼儿园工作计划、讨论发展规划、教育改革方案、财务预算、决算、教工队伍建设、重要规章制度以及教育教学和管理中其他重大问题,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教职工的奖惩办法、绩效分配方案、集体福利、待遇事项及其它与教职工利益有关的问题,由园部颁布执行。
(三) 广泛听取并及时反馈教职工对幼儿园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建议。
(四) 对幼儿园工作和园务公开实行民主监督,参与评议、考核幼儿园干部。
第十五条 依据《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幼儿园工会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对教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教职工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做好教职工的福利工作。幼儿园工会委员会由全体教职工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第十六条 共青团是党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幼儿园共青团组织受幼儿园党支部、上级团组织领导,协助党政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搞好自身建设,团结教育青年教师和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七条 班级是幼儿园最基本的教育教学单位。各班班长代表上岗由个人申报、民主推荐和园部考察等综合评定后聘用。
第十八条 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由各班推荐1至2位热心服务并有组织能力的家长组成。家委会在园方统一指导下,开展工作;协助家园沟通,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工作计划和要求;及时反映家长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密切家园联系;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与相关事务决策,协助开展多种形式的家园共育活动。
第三章 幼儿、职工管理
第十九条 幼儿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条 教师应自觉按照《教师法》及幼儿园教职工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严格要求自己,自觉做到:对待事业有爱心,投入工作能全心,教育孩子有耐心,生活护理能细心,教育教学肯用心,家长工作能热心,同志之间有诚心,幼儿事事能关心。
第二十一条 本园实行全员岗位聘任制,全园教职工由在编人员和聘用人员组成。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执行规定的各项工作计划,完成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聘用人员可以通过自愿申请的方式加入工会,同样享受相应的工会福利,体现人文关怀。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用工实行在编制及外聘制两种方式,在编职工的录用参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选任程序、条件进行考核录取;外聘制职工由园长负责按照岗位需求公开招聘。
第二十三条 鼓励教工自主发展,开展保教工作研究,从事教育改革、学术交流等,形成风格和特长,支持教工参加各种形式的进修及培训。
第二十四条 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工工作环境和条件。
第二十五条 每月定期对教职工遵章守纪、师德修养、工作质量、部门安全、物资管理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的要求。每年度对教工的师德、师能、出勤和工作实绩进行总体考核。
第二十六条 教师应具备良好师德,自觉做到不讲教育忌语,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不擅自收费,不向幼儿推销商品,不接受家长的吃请,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迷信活动。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违反幼儿园规章制度和在工作中发生过失的教职工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理。教职工认为合法权益受到本园侵犯、对所受处理不服的,可向上级教委行政部门申诉。
第二十八条 认真执行上级有关政策,依法维护离退休教职工合法权益,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离退休教职工相关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依法保障幼儿享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指导纲要(试行)》、《3-6岁幼儿学习与发展指南》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对于侵害幼儿合法权利的行为和个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主管部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章 保教管理
第三十条 坚持幼儿园教育工作的原则:体、智、德、美诸方面的教育应相互渗透,有机结合。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注意个别差异,因人施教,以《生态式教育课程》为主要课程模式,引导幼儿健康、快乐、自信的发展。
第三十一条 游戏是对幼儿进行全面发展教育的重要形式。坚持以游戏为幼儿园的基本活动,保教并重,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选择和指导游戏,因地制宜地为幼儿创造游戏条件(时间、空间、材料)游戏材料强调多功能和可变性,要充分尊重幼儿选择游戏的意愿,鼓励幼儿制作玩具,根据幼儿的实际经验和兴趣,在游戏过程中给予适当指导,保持愉快的情绪,促进每个幼儿富有个性的发展。
第三十二条 班级为保教工作的基本单位,教师全面负责班级的教学组织、保教指导,保育员负责班级保育工作和物品管理。每班应依据幼儿年龄特点和个别幼儿需要,科学、合理、细致的保育幼儿。
第三十三条 积极开展教育科研,以课题研究组和领域教学研究组为平台,鼓励教师人人参与教研、成为教研的主人。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研究,总结实践经验,撰写研究文章,每学年给予积极参与或获成果的人员一定的奖励。
第三十四条 建立各种形式的家园联系制度。帮助家长普及家庭教育科学知识,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指导家长正确了解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内容、方法,定期召开家长会议,接待家长的来访和咨询,并认真分析、吸取家长对幼儿园教育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共同负责保教幼儿的任务。
第五章 财务后勤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后勤工作坚持为教育教学科研服务、为全体师生工作生活服务的原则,讲究实效,贯彻勤俭办学方针。
第三十六条 主要经费来源为国家财政拨款与教育事业收入、其他渠道筹措相结合,严格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幼儿家长收取保教费、伙食费等。幼儿园是非义务教育阶段,可依法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幼儿园的捐赠。
第三十七条 坚持勤俭办学的原则,依照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资金。做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做好收支两条线,严格把关,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十八条 后勤加强园舍、园资产管理,严格园产保管和使用制度,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
第三十九条 不断增添和更新教育、教学、管理设施和设备,努力实现教育、教学、管理设施设备现代化。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经费开支在民主管理的基础上实行集中统一审批制度。财政人员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并接受政府经济监督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和监督。
第六章 校园环境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全体教师应齐心协力创建文明、健康、向上、和谐的育人环境。幼儿园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室外环境有整体规划,努力创设符合幼儿特点的安全文明环境,做到净化、绿化、美化、童化。
第四十二条 创造健康向上的浓郁的校园文化氛围。幼儿园、年级组、班级应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
第四十三条 全体教职工中要加强道德修养,努力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团结向上、文明协调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卫生包干和检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
第四十五条 加强行政值班早中晚护导工作,实行护学岗的值勤制度,营造安全文明的校园环境。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内一律不得骑自行车,非机动车必须按指定地点排放整齐。
第四十七条 切实加强保卫工作,防火、防盗、防电、防毒,经常检查园舍和设施,及时排除隐患。建立网络信息管理平台,杜绝网络漏洞和泄密事故出现,确保幼儿园安全无事故。
第七章 卫生保健管理
第四十八条 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律、规章和制度。
第四十九条 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或档案。每学期体检次,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测体重一次, 并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应注意幼儿的口腔卫生,保护视力。
第五十条 幼儿园应建立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制度,认真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幼儿园内严禁吸烟。
第五十一条 幼儿园建立房屋、设备、消防、交通等管理制度和幼儿接送制度,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故,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
第五十二条 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编制营养均衡的幼儿带量食谱,定期计算和分析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摄取量。
第五十三条 幼儿园保证供给幼儿饮水,为幼儿饮水提供便利的条件,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便溺的次数、时间等
第五十四条 积极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每日户外活动不得少于2小时,体育锻炼保证1小时。加强冬季锻炼,要充分利用日光、空气、水等自然环境,有计划地锻炼幼儿肌体,增强幼儿身体的适应和抵抗能力,对体弱或残疾的幼儿予以特殊照顾。
第五十五条 幼儿园夏季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做好防寒饱暖工作,防止中暑和冻伤。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南京市鼓楼区教育主管部门报备。
第五十七条 幼儿园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配套的规章制度。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江苏省省级机关实验幼儿园园长室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南京市鼓楼区教育主管部门报备之日起施行。